兵臨《中國青年報》(2015年01月06日02版)
  歲末年初,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巡迴法庭的信息,為當下蓬勃興起的司法體制改革提供了最具突破性的註解。前不久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,通過了最高院第一巡迴法庭庭長和第二巡迴法庭庭長的任命決定。雖然兩個巡迴法庭的管轄案件類型、管轄區域、管轄級別、運作模式等細節尚未披露,但最高法在沈陽和深圳一南一北兩個城市設立巡迴法庭試點,點燃了民眾對新的一年司法改革的願景與期待。
  如何在錯綜複雜的體制羈絆中,理出一個帶有牽引作用的改革線索,從而帶動整個司法功能的提升,需要足夠的勇氣、智慧與理性。阿基米德有句名言:給我一個支點,我就能夠撬動地球。同樣,找到一個撬動司法體制的支點,形成助推整個改革的杠桿,中國的司法改革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。
  其實,無論是司法“去地方化”還是“去行政化”,本質上都是“讓司法回歸司法”,按照司法規律建設司法組織體系、完善司法制度體系。其中,處於國家司法體系金字塔頂端的最高法院,承載著不一樣的重要功能:它既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適用,又負責審級制度中的具體審判,還承擔對下級法院的監督職能。準確定位最高法院,發揮其符合司法規律的法治功能,將有助於推進整個司法系統從行政化模式向司法本位回歸。
  長期以來,最高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指導和監督,更多依賴於司法解釋和一些行政性措施,其審判功能發揮不夠,通過典型案例的判決指導下級法院統一裁判規則的作用極其有限。但另一方面,民眾對最高法院的審判訴求越來越強烈,心理上更傾向於相信最高院能公正裁判。近年來最高院受理案件的數量激增,僅2013年就受理案件11016件,審結9716件。
  在這種背景下,設立巡迴法庭的直接動因是緩解最高院的訴累,回應老百姓信任最高院的心理訴求。據稱,深圳巡迴法庭將管轄廣東、廣西、海南三省跨省份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,沈陽巡迴法庭則管轄東北三省的上述案件。此外,最高法未來還可能在武漢、上海等8到10個地區設立巡迴法庭,實現全面覆蓋。倘若巡迴法庭鋪開設置,必將極大拓展最高院的審判功能,不僅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,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,而且對維護國家司法統一性、促進司法公正、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,都具有深遠影響。
  與方便民眾就近訴訟、促進司法個案公正相比,我更關註巡迴法庭對最高院審判功能的拓展。以往,由於最高院力量所限,其主要精力在於宏觀上的司法指導,立足個案裁判統一司法尺度的意識並不強。而設立巡迴法庭,有利於最高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,審理那些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。而巡迴法庭則承擔起審級內最高院的審判職能,重點審理省際間的重大民事和經濟案件,審理以國務院部門和省級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,有利於實現最高法院內部的職能配置科學化、理性化。
  在功能上,巡迴法庭也不容小覷。我國地區差異較大,司法人員素質不一,現實中裁判標準也不統一,“同案不同判”的現象比較突出。此前最高法實施的指導性案例制度,因為遴選標準和其他種種考慮,實際上對於避免“同案不同判”的作用有限。設立巡迴法庭審理案件,不僅有助於實現裁判標準的相對一致,發揮對各地司法裁判的指導作用;而且也有助於最高院充分瞭解案件所反映出的地方性知識,為司法解釋提供第一手的案件信息和社會基礎;更重要的是,它還能積極化解省域間的利益矛盾和衝突,有效參與地方法律秩序的建構,促進區域治理的法治化。
  本輪司法改革如火如荼,傷筋動骨的改革措施不少都指向根深蒂固的體制弊病,實現“讓法院回歸司法”,發揮司法對於轉型時期法律秩序的建構和人權保障的作用。設立巡迴法庭,意味著最高院將首先立足自身的法定職責,從審級中的審判功能入手,立足裁判發揮對司法系統的指導和對地方治理的促進作用。這種對自身裁判功能的強化,恰是最高法自身向司法回歸的體現,也是積極拓展司法參與地方秩序建構功能的體現。
  我國的司法系統長期浸潤在行政思維之中,因此體制性改革更需要“以彼之道還施彼身”。對我國司法組織體制改革而言,最高院無疑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“風向標”。通過設立巡迴法庭,實現最高院的審判職能回歸,科學釐清最高院的功能定位,必將有力帶動整個司法系統回歸司法規律。
  因此,我們期待看似不龐大的巡迴法庭,能夠成為撬動司法改革的“支點”,並衍生出一套司法現代化的“杠桿原理”,最終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。  (原標題:巡迴法庭能否成為撬動司法改革的“支點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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