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借貸 文/陳振璽 張靈敏
  “有個律師函,要起訴你和你們單位”。當聽到這句話時,記者還是很驚訝。進入新聞行當有六七年的光景,採制的新聞報道上千篇,獨家調查報道也有上百篇,還是第一次因為新聞官司纏身。據瞭固態硬碟解,這在我們同事中也是頭一例。
  官司原委
  事情還要從2011年的一篇報道說起。2011年8月,在經過前後長達一個月的調查,記者在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之聲播發了《河北某畜牧局“一物二賣” 時任局長房屋二胎副局長說法“打架”》,這篇報道同時以配圖的形式在中國廣播網(現名央廣網)刊發。
  報道的主要內容是,該市畜牧局曾於2009年將畜牧局所屬2000畝牧場承包給內部職工胡某。但僅過了幾個月,畜牧局卻又將這個牧場轉包給另外一位寇姓商人。由於存在合同糾紛,2000畝優質牧場被常年荒廢。報道直指畜牧局違反“合同法製冰機價格”並違規賤賣國家資產。
  報道一發,旋即引發數十家媒體轉載,影響甚大,畜牧局面臨的壓力也可想而知。幾天后,當地宣傳部和畜牧局的有關領導即與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聯繫,欲說明情況、“澄清事實”。對此,我們當然歡迎,也想藉此吳哥窟繼續追蹤報道。經過幾次電話、面談後,最終的後續報道還是沒能成文,但畜牧局作出承諾,立即追查,迅速整改。
  原本以為,事情到此為止。幾個月後,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律事務處卻接到一律師函,與“畜牧局報道”相關。報道中涉及到的寇姓承包人提出,“中國之聲的報道與事實不符,損害其聲譽,要求在網絡上撤銷相關報道,併在同樣時段、版面發致歉聲明”。看到這一指責,當時記者也是一頭霧水。首先,監督對象是政府部門畜牧局,其次,報道中涉及到這位寇某的篇幅就寥寥幾句,最後,畜牧局都已經承認事實並整改。何來“與事實不符”?何來“侵犯名譽權”?
  記者把報道涉及的所有材料都複製了一份給法律事務處,法律顧問在仔細研判後同樣認為,報道客觀真實、沒有問題,隨即按照正常程序對律師函作出回覆,承諾“如能證實記者的報道有誤,歡迎提供新的證據材料,記者也願繼續追蹤報道”,並約對方來臺面談。過了一段時間,寇某代理律師來到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律處,呈上一堆材料。材料並無新意,都是記者在前期採訪時已經掌握的內容,沒能推翻此前的調查結果。然而,對方律師措辭激烈,態度強硬,在無證據支撐、指控不實的前提下,仍要求電臺刪稿、致歉。這一點的確出乎記者和法律事務處同仁的預料。最終,雙方不歡而散。
  又過了幾個月,我們接到一紙訴狀,寇姓承包人以侵犯名譽權起訴中央人民廣播電臺。這下就要重視了,謹慎起見,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律事務處派出一同事,與記者再度前往河北,與畜牧局負責人詳談瞭解事件進展,另外我們驅車到牧場查看開發現狀,發現牧場仍舊被荒廢。
  2012年春季,該起訴訟案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開庭審理。在掌握了所有事實後,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律事務處從容應訴。一審時,記者也曾到場旁聽。其中有個細節至今記憶深刻。庭辯中,對方代理律師透露,稱該案在立案時曾因“訴訟主體不對”沒能立案,在幾經波折、爭取之後才艱難立案。最終,經過一審、二審,我方不出所料勝訴。
  應對糾紛的經驗
  回顧整個案情,總結出以下幾點。
  1.輿論監督報道中,訴訟往往會成為被監督對象的一個常用手段,訴訟的目的不僅在維權,在某種程度上也能起到混淆視聽的作用。在“畜牧局”一案中,記者得知,寇某之所以窮追不捨找媒體打官司,是“因為畜牧場正在尋找下一位投資者,他要借訴訟之名展示出他的實力和自信。”因此,作為新聞工作者,要時刻做好應對各類訴訟的心理準備。
  2.在做調查報道時,務求事實全面清晰,不能有遺漏。事件牽扯到的各方都應聯繫到,給予各方充分話語權,這樣在事後才能立於不敗。“畜牧場”一案中,對方律師曾聲稱,“記者沒有聯繫畜牧局一物二賣中的第二個買家寇某”。但事後,記者出示了調查採訪時的手機通話記錄,清晰顯示曾聯繫過寇某。即便報道中沒有出現寇某聲音,也是因為其他幾方的言論和書面材料已經能夠證明事實,報道中無需寇某一方的聲音出現。後來的庭審中,法官也對我方陳述充分認可。
  3.面對突如其來的新聞訴訟,從記者到記者所屬的媒體單位都應從容應對、毫不妥協!“畜牧場”一案中,對方曾多次與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交涉,態度強硬。而我方法律事務處的同事極為專業,不卑不亢、有理有據,不僅完勝對手,還利用該案樹立起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在法律事務中的專業形象。
  4.對有爭議的細節,應採取跟蹤報道的方式進行完善。“畜牧局”一案,對方曾在交涉中提出,報道中出現了第三方寇某的全名,侵犯其隱私權。儘管我方認為,寇某是“畜牧場一物二賣”的利益相關方,名字根本無法避免出現在報道中,但為穩妥起見,我們還是將網絡稿中的寇某全名去掉,並隨稿刊登“更正聲明”。這一舉動也為我方在日後的訴訟中占據了更有利的地位。
  5.一旦報道在主要事實上真的失實,應當及時更正補救,主動與對手言和,避免敗訴。此前曾有同行因爆料人提供虛假線索,記者沒能核實清楚,導致報道部分失實,被監督對象提出抗議。當時,對方已經請好律師準備打官司。面對這種情況,這位記者主動與監督對象聯繫,誠懇認錯,並邀請監督對象在媒體上澄清事實,最終對方被記者的誠意打動,一場可能的新聞訴訟就此化解。這位記者也巧妙地將危機轉化為獨家的新聞報道。(作者分別是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調查記者、中國社科院博士生)
  在做調查報道時,務求事實全面清晰,不能有遺漏。面對突如其來的新聞訴訟,從記者到記者所屬的媒體單位都應從容應對、毫不妥協!
  (原標題:從一次經歷看調查記者怎樣應對新聞訴訟)
(編輯:SN08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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